关于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监督所:
2017年12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三、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请县、(区)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