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饮用水、公共场所等单位监管,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定义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卫生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管理方式。
二、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三、工作要求
根据市卫生计生局的权责清单,依法实施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监督执法。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制裁,确保卫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如有必要,应联合疾控、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四、执法人员及检查对象名录库
市卫生监督所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卫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卫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执法证号等。
将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经营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依据经营类别分别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餐饮具消毒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公共场所经营主体等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五、抽检方式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抽取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从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4次。
六、比例和频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3次以上(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七、检查方式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卫生监督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科室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在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公共场所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八、纪律要求
抽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