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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

  2010年1月20日,365足球外围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某药店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发现处方笺3张。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药店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公告予以取缔。同时,收集处方笺3张、樊某执业医生证书复印件1张,拍摄取证照片3张。1月21日,该案受理并立案,执法人员围绕案情进一步展开询问调查,查明自2010年1月19日,该药店聘请执业医师樊某在该店坐堂行医,共开具处方3张,相关收入119.8元。同日,该案调查终结。

  3月12日,石嘴山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合议团进行合议,认为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决定给予该药店罚款人民币1500元,没收非法收入119.8元的行政处罚。3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3月2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日当事人自觉缴纳罚没款,该案结案。

  点评: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

  执法人员及时与市卫生局医政科核实,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收集了处方笺原件、诊疗相关记录以及从业人员樊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据证明该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和真实可信的。

  二、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得当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119.8元并罚款1500元整。由于该药店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未没收药品。

  三、收集违法主体的相关资料不够慎密

  收集证据时应收集违法单位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及家庭住址。

  四、对违法行为没有全部进行处罚

  本案中,除对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外,对执业医师樊某在非注册地点执业行为应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