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0月9日,有群众在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议政网上反映,某拉面馆卫生不好,服务人员给客人提供“酣水面”。 当日,执法人员就投诉事项到该餐厅进行调查,店方矢口否认,但在检查中又发现了以下问题:1、供顾客使用的的“消毒碗”无消毒标识、标签,消毒柜损坏,无餐具消毒设施,餐具未消毒;2、一名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从事餐饮服务。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陪同检查人张某签字予以确认。执法人员随后展开进一步调查,对张某、刘某进行询问,查实:1、该餐厅业主为李某;2、陪同检查人张某系李某亲属;3、李某不在餐厅工作,刘某是该店的实际负责人,张某是刘某之妻;4、重复使用消毒碗的事实确实存在。10月9日,该案受理、立案,12日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建议对该店予以减轻罚款的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期间,执法人员收集了该店的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刘某身份证、刘某残疾人证复印件等证据,并发出卫生监督书提出了整改意见,当事人按要求进行了整改,主动提交了“保证书”。
10月29日,石嘴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合议团进行合议,认为该餐厅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从轻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点评:
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程序得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公正合理。该案有两大优点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办理迅速
此案是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议政网转来群众投诉,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我所“有投诉必查处”的原则,在投诉物证灭失的情况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拉面馆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立即立案进行查处。按照投诉处理程序及时答复了投诉人。
二、调查取证周密、严谨
针对餐饮单位重复使用消毒碗的投诉也曾经发生过,但是由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证据往往灭失,餐厅业主拒不承认,不能立案处理。本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正在重复使用消毒碗,立即对该店自己冲洗消毒碗的现场进行了拍照,同时通过询问笔录确定了消毒碗没有进行消毒重复使用这一违法事实。此案调查取证周密、严谨,为以后该类型案例行政处罚起到了指导作用。
但该案也存在不足之处,减轻罚款的理由不充分。执法人员调取刘某残疾人证复印件不能做为减轻处罚的理由,因为刘某既不是该店的业主又不是该店业主的直系亲属。但该店能够配合执法部门积极整改,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从轻罚款的行政处罚运用法律准确,处罚是比较合适的。